公益服務專款贊助辦法(101.03.06修)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校友會
公益服務專款贊助辦法
100.10.11
101.03.06
<宗旨>
壹、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五條第四項「輔導校友就業及急難救助」。本諸「善盡社會公民責任」的理念,為推動校友、在校生及社會公益,善盡社會公民責任。本會為提供本校校友及學生於家庭或個人遭遇緊急重大變故時給予必要的援助以及在校社團於偏鄉服務時的協助,為結合校友、學校及公益團體的力量,特設立「公益服務專款贊助辦法」。
<適用對象>
貳、本校校友及在學學生(含社團)等
<申請條件及方式>
參、校友及學生(含社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請急難救助金:
一、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經濟發生困難者。
二、在學期間發生意外事件,急需經濟支助者。
三、其他急難事件,經認定急需經濟支助者。
四、社團於寒暑假期期間為社會公益服務所提出的協助計畫。
五、校友及學生(含社團)提出申請。
六、理監事(含候補理監事)提出申請。
七、學校各系所、院及地區校友會提出申請。
肆、救助金核發權限:
一、不幸亡故者,補助新台幣 元整。
二、重傷、重病住院醫療、家庭遭重大變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無力繼續學業者,補助新台幣至多 元整。
三、其他偶發事件,需要救助者,由理監事聯席會視個案情況決定補助金額。
伍、經費來源:
一、校友指定之捐助。
二、本校教職員工之捐助。
三、校友會公益基金服務組社團之捐助。
四、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之捐助。
五、其他之捐助。
陸、符合前條規定者,經申請人填具申請表格,附以佐證資料,送本會據以辦理審查。
<審查>
柒、本會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通過並建議補助金額,經理事長及監事長聯席會核定後辦理經費之撥付事宜,並送本會理監事會議備查。
<實施日期>
捌、本辦法經民國100年10月25日第六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開始實施。
<附則>
玖、本辦法經民國101年3月6日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更名為公益服務專款贊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