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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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隸屬於『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以加強系友聯繫、團結互助、砥礪學行、交換經驗與資訊、輔導系友就學就業及促進母校系所繁榮發展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系友分佈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校友會所在地。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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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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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參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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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會員有發言權、活動參與權;當然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與被選舉權。 |
第八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 |
第九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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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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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第十三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
第十四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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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十六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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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常務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出席理監事會議(含臨時會及聯席會)次數未達1/2者除外。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十八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會員大會通過或追認後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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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及工作人員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
第二十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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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
第二十三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當然會員五十人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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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理監事會議。 |
第二十六條: |
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應按時出席有關會議,不得委託代理出席;若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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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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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理監事二年交接總決算;不得提列債務移轉。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
第三十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本系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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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二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校友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