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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自控所校友聯誼會」組織章程

 

制訂日期: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次修訂:一百○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自控所校友聯誼大會修訂通過
第二次修訂:一百○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自控所校友聯誼大會修訂通過
第三次修訂:一百○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自控所校友聯誼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自動化及控制研究所校友聯誼會 (以下簡稱本會) ,成員包括在校生、校友與有助本會會務發展之社會人士。

第二條: 

本會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在發揚母校『精誠』校訓,服務並整合在校生,學分班與校友力量回饋母校及社會。

第三條: 

本會以全球為組織區域。各地區得籌設分會,經理監事同意後可設立,成立後章程可另立。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強化母校及在校生,學分班與校友之聯繫。
二、舉辦校友聯誼活動。
三、輔導在校生,學分班與校友就業、轉業、創業與急難救助,並推動校友終生學習。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具有台灣科大自動化及控制研究所校友資格者。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三、榮譽會員:有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六條: 

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須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才有此條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常年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本會之解散。
三、修訂章程。

第九條:

本會組織設置如下:

一、本會設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分別成立理事會與監事會,並設候補理事與監事若干名,作為遞補用。
二、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二人、常務理事四人。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理監事長由理監事互推舉一人擔任。理事長從理事中遴選四人擔任常務理事。另設秘書長一人,秘書長輔佐理事長執行日常會務、對外代表發言。
三、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學校指派或本會理事會決議遴聘,承理事長及秘書長之指示處理本會事務。
四、本會得經由理事會議決議,聘請本校師長或對本會有助益之社會人士為無給職顧問或榮譽理事。
五、本會得經由理事會議決議,聘請對本會曾有貢獻之前任理事長為榮譽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或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六、活動組得由常務理事一人擔任組長,負責辦理各項內、外活動及文書作業。
七、公關組得由常務理事一人擔任組長,負責辦理會員聯繫與對外訊息發布,組織外部關係 與維繫。
八、財務組得由常務理事一人擔任組長,負責辦理本會之財務會計與出納業 務,並與幹事相 互支援搭配。
九、顧問負責提供本會各項諮詢意見與輔導指教,並得接受邀請列席本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 議。

第十條:

理事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二、聘雇、免除工作人員。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其他應執行事項。
四、訂定與變更章程草案。
五、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六、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監事會定之。

第十一條:

監事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四、訂定與變更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監事監察日常會務監事,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三條:

理事、監事、顧問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常務理事會議則由理事長依需要召開,惟會議內容或決議涉及本會組織或會員權益者,應向會員公開會議及決議內容。

第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九條:

理監事會原則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 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 元。>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才具有本會第 6 條之權利。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200 元。>常年會費亦須按時繳納,亦才具有本會第 6 條之權利。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四月一日起至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二條:

處理會務之費用支出未逾新台幣伍千元者由理事長同意始得支用,新台幣伍仟元未達一萬元者須由常務理事會議決議或追認始得支用。超過新台幣一萬元者須通過理事會議決議或追認始得支用。

第二十三條:

本會財務收支情形由幹事列冊登錄,並由財務組常務理事負責管理督導,不定期交由秘書長及理事長審核並簽名確認。於理事會議時宣告支用情形並交由監事審核並簽名確認。

第二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自動化及控制研究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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